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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济发达,外来暂住、流动人口多的地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并建立健全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网络,实施具体管理。其他地区,也要针对各自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凡有暂住人口的单位、区域,尤其是居(村)民委员会,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若干专管员或协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交通运输、建筑、装卸及其包工队、施工队等外来成建制单位,也应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暂住人口工作,并指定户口协管员。
  三、明确管理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主动服务,加强管理,保障合法,取缔非法,打击犯罪”为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1、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管理、查验工作,及时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和责任人,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农贸市场及个体经营户等营业执照时,对从业人员的来源要认真审验,凡有外来暂住人员的,必须核查《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3、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劳动力的管理,严格用工登记和发放务工许可证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各用工单位招(聘)用的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和领取《暂住证》。
  4、城建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外来人口临时工,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并不定期会同公安机关检查建筑施工单位治安情况和所用临时工是否具备外来人口暂住证和务工卡。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所用临时工加强治安教育,负起治安责任。
  5、房管部门在受理审批房屋租赁时,应负责核查承租人的有关身份证件,并督促私房出租户领取《私房租赁治安许可证》。
  6、卫生防疫部门对有外来人口的饮食服务行业及对申请从事饮食行业的暂住人口,应凭《暂住证》进行健康检查及发放《卫生许可证》。
  7、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外来人口在办理《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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