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外来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日趋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底外来暂住人口已达164万,其中务工、经商的占80%以上。流动人口已突破500万。人口的大量流动,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人才、技术交流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对暂住人口缺乏有效的管理,因此,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
浙江省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加强人才和技术交流、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正确处理好暂住人口管理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对暂住人口的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
二、加强领导,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