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产洗衣粉的产地厂、销价格由省物价局监审,企业调价需向当地物价局申报,由当地物价局审核后再向省物价局申报;外地调入洗衣粉的销售价格,由各地物价局监审。
食糖、猪肉、豆制品由各地监审,实行差率管理,其指导性进销差率或批零差率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允许适当浮动。
鲜菜、鲜蛋、牛奶、酱油由各地监审,自行选择监审方式。
三、调价申报与审核
监审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需调整时,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价格管理部门,必须按监审权限的规定提前提出申报,其中属省物价局监审的,需在调价前10天送达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在接到申报后一星期内给予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将审核意见通知申报单位;属各地监审的,其申报、审核时间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凡逾期不予答复的,申报单位可按申报内容自行调价。
调价申报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及起始时间、拟调价格、调价时间、调价理由以及调价品种的成本和产销情况等。为便于掌握各地的价格变动情况,各地物价部门要对监审项目的调价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抄报省物价局。
四、对价格的引导、干预和监测
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措施,是实施价格监审的有效保证。各级政府都要加快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并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必要的粮、油、肉、糖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加强对风险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以及储备商品吞吐调节的管理,完善调控制度,努力发挥其稳定市场、平抑价格的作用。
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监审项目价格的管理力度,在市场物价波动过大时,物价部门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对食油、猪肉、豆制品、鲜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必要时还可对直接影响粮、油和副食品价格的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农排用电和重要农机具等农资价格进行管理和干预,以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
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各地物价部门要组织力量,配备专职人员对监审项目的市场价格进行定期、定点监测,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其趋势,研究提出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价格监审的实施
各市、地、县政府(行署)可根据国务院和本通知的意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监审品种,明确代表品规格,规定具体监审方式和有关操作办法。
在实施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支持物价部门行使其监审管理职能,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落实必要的经费,以保证价格监审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