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
价格监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1994〕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国务院通知的实施意见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监审范围和方式
我省实施价格监审的项目在国务院规定的20种基础上,增加杂交米、鲜菜、豆制品和居民生活用电4项(见附件)。凡生产、经营和提供属于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均应按国务院和本通知的规定接受监审。
价格监审主要通过对调价行为实行申报与审核的方式进行。为了既有效实施对价格的监审,又便于企业根据市场变化灵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可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对少数监审商品实行差率管理,制定指导性进销差率或批零差率。
二、监审权限
1、监审项目中属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继续按价格管理权限办理,并受省物价局的监审。
属省管理的粮食、食盐、居民生活用电、学杂费、医疗费、省级托儿费以及杭州、宁波计划内液化石油气和生活用管道煤气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调整。
属省委托或授权各地管理的生活用煤、居民住房租金、生活用自来水、市内公交费和市、县本级托儿费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需要调整价格时,由各市、地、县物价局报省物价局审核。
2、监审项目中属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分别品种,采取省、市(地)、县分级监审。
国有粮食企业的食油零售价格,由省、市(地)两级监审,其中:市(地)所在地调价,由市(地)物价局向省物价局申报;县(市)调价,由县(市)物价局向市(地)物价局申报。
计划外民用液化石油气由各地监审,实行差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