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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2日)停止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业的决定
 (浙政〔199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发展建筑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确立把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发展的战略思想
  (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产业,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民生活提供基本物质条件的产业。发展建筑业是实现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手段和基本途径之一。近十年来全省新增固定资产609亿元,其中有65%以上由建筑业完成。
  (二)建筑业是目前国民经济各产业中相关性和带动作用最强的产业之一。据测算,每完成1亿元建筑产值能带动钢铁、建材、化纤等相关行业1.76亿元产值。
  (三)建筑业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对于扩大劳动就业,特别是吸纳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具有重要作用。
  (四)建筑业是浙江传统的优势产业,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柱作用。近十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644亿元,建成投产一批大中型工业、交通、能源项目,推动了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市面貌和城乡人民的居住条件。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三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从7.2平方米提高到10.52平方米。
  (五)加快发展建筑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九十年代以至二十一世纪初期将是我国和我省建筑业的大发展和大提高时期。《国务院关于印发〈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国发〔1994〕33号)明确提出,要使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筑业。
  二、加快发展建筑业的目标、方针和任务
  (六)建筑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浙江省情和工业化、现代化、国际化要求的建筑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使建筑业真正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业增长速度略高于国民经济平均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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