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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6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现发布《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
            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不转户粮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 企业确因城镇招工不足,需要招用农民工的,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


              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坚持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原则,可以由招工所在地职业介绍机构协助招收,由企业自行办理录用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新招职工登记手续。
  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以及有毒有害或者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第五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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