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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失效]

  (二)能源、交通、冶金、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性产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高效低耗产业;
  (四)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事业;
  (五)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举办的第三产业。
  第八条 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第九条 外商可以货币、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设备等方式出资举办企业。
  第十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从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项目中选择投资,也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提出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外商在本省投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各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产品不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从收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后十五日内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
  第十四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其注册资本在二十万美元以上(含二十万美元)者,凭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安排其亲友一至三人迁入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农业人口的转为非农业人口,均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十五条 凡在本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土地的出让金应以当地的基准地价为基准。
  凡外商投资开发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和其它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出让金可以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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