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贯彻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1994〕37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
通知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精神,确保大中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12个省辖市的各区(含郊区、新区、开发区、试验区、风景区、矿区等市管各种类型的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一律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作为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市工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开始进行,1994年8月底前结束。
二、在体制调整期间,要认真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冻结城市各区工商局的人员编制和资产的要求,一律停止进人和提拨干部。区工商局的人员的移交要遵照省编委《关于严格控制党、政、群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豫编〔1993〕16号)精神,按1993年9月30日实行工资改革前的实有人员进行移交,其行政、事业编制随同人员一并移交市工商局。对已经组织调整调进的领导干部、上级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随着区工商局体制的调整,其财务隶属关系划归省辖市工商局,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省辖市财政局按市直机关供给标准统一供给。区工商局行政事业经费的划转,由省辖市财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协商解决。
区工商局的现有资产(动产和不动产)应先行冻结,进行清理登记后,移交给省辖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