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
〔1994〕73号文件坚决取缔自发
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1994〕36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所有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学校以及城乡经济组织的一切黄金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国家黄金收支计划。未经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黄金,不得从事黄金制品的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从严查处私下买卖黄金案件,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近期内有关部门要对金饰品市场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单位要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未经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和正在筹建的金饰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及自发成立的黄金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贯彻国办发〔1994〕73号文件态度不坚决、行动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黄金矿产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必须有计划地开采。未经省以上黄金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黄金,严禁个体及无证非法采金、选冶及倒卖黄金矿石。省矿管委、黄金管理局、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黄金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坚决取缔个体采金和无证采金者,查封擅自建设的小氰化池、混汞碾和黄金小冶炼厂,拆除其设备并追缴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