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职数
省、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领导职数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即省级税务局领导职数2至4人,市(地)、县(市)税务局领导职数2至3人,税务所领导1至2人。
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设总经济师1人、总会计师1人。
(二)领导干部任免程序
省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国家税务总局考核、任免;市(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任免。
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按我省干部审批程序任免;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按我省干部审批程序任免。
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党组(党委)成员,在征求同级党委、政府意见后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党组(党委)审批;正、副局长,在征求同级党委、政府意见后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任免。
五、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编制,按中央编办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总额执行,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的编制,由省编委办公室按照实际需要,从全省县以上各级政府编制总额中统一划转,税务所编制按中央编办核定的编制数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编制的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编委办公室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省编委审批。
(二)省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按照实际工作量的大小,控制在10个左右;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
省地方税务局设直属分局(处级),负责省直单位直属企业、公司等各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内设机构尽量规范化,总数控制在8个左右。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
六、人员划分与财产分配
在组建各级税务机构过程中,要本着统筹兼顾、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处理好人员和财产分配。
(一)人员划分
县以上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1993年底在册人数为准,含1994年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军队转业干部)按6∶4的比例分别划转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基层税务所按7∶3的比例划转;离、退休人员按7∶3的比例划转,同时尊重本人意愿。
在分配人员时,要按照“业务处(科)室人员,人随业务走”、“综合性处(科)室人员适当调整”和“近亲回避”的原则,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平衡,分级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