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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一)领导职数
  省、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领导职数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即省级税务局领导职数2至4人,市(地)、县(市)税务局领导职数2至3人,税务所领导1至2人。
  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设总经济师1人、总会计师1人。
  (二)领导干部任免程序
  省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国家税务总局考核、任免;市(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任免。
  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按我省干部审批程序任免;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按我省干部审批程序任免。
  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党组(党委)成员,在征求同级党委、政府意见后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党组(党委)审批;正、副局长,在征求同级党委、政府意见后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任免。
  五、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编制,按中央编办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总额执行,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的编制,由省编委办公室按照实际需要,从全省县以上各级政府编制总额中统一划转,税务所编制按中央编办核定的编制数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编制的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编委办公室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省编委审批。
  (二)省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按照实际工作量的大小,控制在10个左右;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
  省地方税务局设直属分局(处级),负责省直单位直属企业、公司等各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内设机构尽量规范化,总数控制在8个左右。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
  六、人员划分与财产分配
  在组建各级税务机构过程中,要本着统筹兼顾、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处理好人员和财产分配。
  (一)人员划分
  县以上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1993年底在册人数为准,含1994年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军队转业干部)按6∶4的比例分别划转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基层税务所按7∶3的比例划转;离、退休人员按7∶3的比例划转,同时尊重本人意愿。
  在分配人员时,要按照“业务处(科)室人员,人随业务走”、“综合性处(科)室人员适当调整”和“近亲回避”的原则,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平衡,分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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