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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省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与同级国家税务局规格相同,实行上级税务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由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
  (二)全省税务机构设置为三级,即省级税务机构,名称分别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正厅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工作部门,建立党组。市(地区)税务机构,名称分别为“河南省××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市(地区)地方税务局”,正处级。县(市)、区税务机构,名称分别为“河南省××县(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市××区国家税务分局”;“河南省××县(市)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市××区地方税务分局”,正科级。税务所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原则上国税局的所按经济区划、地税局的所按行政区划设置,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地税局的所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
  各级税务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征收管理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管理:1、增值税;2、消费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4、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印花税);6、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7、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8、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9、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0、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入地方库);1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二)地方税务局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明确由国家税务机构征收的地方税部分):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四、领导职数和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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