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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河南省政府关于《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
 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
 (豫政文〔1994〕188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省工商局
  省政府批准《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由你局发布施行。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管理,促进河南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办的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 开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四条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个人及经政府批准的部门,可以开办或参与开办市场。
  第六条 开办市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
  (四)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和使用证明;
  (五)市场布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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