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清退计划
外民办教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豫政〔1994〕51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省教委《关于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教委关于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的报告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
近几年来,我省在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素质和改善待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1989年以来,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为合格的计划内民办教师评聘了相应的教师职务,建立了人事档案,制定了《河南省民办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管好、用好民办教师奠定了基础。但是,一些地方没有按照要求对计划外民办教师进行清退,甚至有的地方还在任意吸收新的计划外民办教师,致使计划外民办教师大量增加,计划内民办教师的经费被严重挤占,降低了农村中小学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决定》(豫发〔1994〕5号),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退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没有取得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并在省教委备案的民办教师,均属计划外民办教师,都是这次清退的对象。
二、清退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民办教师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耐心细致地做好计划外民办教师的思想工作。
(二)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持有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评时,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的民办教师名单(即计划内民办教师名单)。然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计划内民办教师名单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根据通知名单,认真核准清退对象,并向各学校发送计划内民办教师名单和被清退人员通知书,对被清退人员明确提出离岗的时间和要求。各学校按通知名单核对无误后,将计划内民办教师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不在名单的予以清退。
(三)各县(市、区)、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豫教人字〔1986〕40号文件规定,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认真核实和详细统计各中小学校编制超、缺情况(不含计划外民办教师),并制订教师调整计划,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