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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举办活动的种类、主办单位、租让场地单位;
  (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姓名、职务、住址、电话;
  (三)活动的具体内容、规模、期限、场地,可容纳人员的容量;
  (四)车辆停放场地的规模、类别、具体方位、预计停放多少车辆、消防安全措施;
  (五)入场券、参观券发售办法及数量;
  (六)参加保卫工作人员名单、安全保卫要求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 各主办单位原则上按参加活动群众人数与保卫力量一百人配备一名保卫人员的比例制定方案。
  第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文体和庆典活动,由市公安局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举办的文体、庆典活动,由区公安分局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负责调配安全保卫力量。
  第十条 安全保卫方案须报市公安局审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申报;须报区公安局审批的,必须提前十日申报。
  主管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必须及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区公安分局五日)内作出决定。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获批准的,不得举办相应的文体、庆典、展销活动。
  第十一条 获批准举办的单位,在活动举行前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活动无法如期或无法在预定地点举行的,应在原举办日期前四十八小时将情况向主管的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主管的公安机关对出现新的特殊情况使活动无法按原定方案举行的,须在活动举行前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举办单位更改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举办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向主管的公安机关提交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
  (二)提交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的;
  (三)没有切实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通知不加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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