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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处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售卖商品妨碍值勤的,没收其所卖商品及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煽动闹事、干扰执勤人员履行职责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其证件、不许进入特区,并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持伪造证件的,处二百元罚款,对提供伪造证件确切线索的持伪造证件者,减半罚款,伪造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涂改证件、冒名顶替或揭换相片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按每引带一人次处引带人五百元罚款,没收引带人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以营利为目的引带多人或多次引带无证人员非法进入特区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之外,可以并处三年以下劳动教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检查站时,不服从检查、拒绝出示证件、强行通过检查站的,视为有走私违规行为或载有违禁物品或无证人员,可采取强制措施拦截,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违规行为,由海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特区管理线通道口不按规定车道、车速行驶的,不服从指挥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的,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的,由特区管理线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服从检查或逃避检查的,可采取强制措施拦截,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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