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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7、施工队伍注册材料;
  8、优质样板工程评定材料;
  9、施工统计报表。
  (十)产权档案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包括: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2、城市环境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测统计,环境评价材料;
  3、环境治理工程材料;
  (十二)住宅管理档案,包括:
  1、住宅区维修、改建竣工档案;
  2、房改有关文件材料;
  3、批准房屋出售的有关材料;
  (十三)城市管理档案,包括:
  1、城市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分布材料;
  3、在城市管理方面获得省级以上的荣誉材料;
  4、颁发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
  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工程按归档范围要求报送全套完整的竣工档案和系统的照片、录像档案,没有条件拍摄的单位,可委托市城建档案馆或有关单位拍摄。
  本条第(十)项规定的产权档案,由于使用频繁,设专门库房,由产权管理部门派人管理,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在市规划部门报建的工程,其竣工档案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查合格后,由各系统各单位档案室管理,但移交书和验收证明书应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各区和有独立报建及验收权的单位按第九条规定范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建档案由各区和各单位档案室审查保存。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汇总移交。
  (一)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移交完毕;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完毕。
  (二)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市城建档案馆,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做一式两套,原件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另一套交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套数的,由建设单位统筹考虑解决。
  (三)归档的城建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各种鉴证手续完备,字迹清晰;原件严禁用复印、复写及易褪色的墨水编制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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