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一)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材料,并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科学排列,做到查找方便,为本单位生产、建设、管理及科研提供服务。
  (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并参加本单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根据本规定,按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市城建档案系统组织和各项活动。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建档案分两级管理,市城建档案馆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城建档案室(或综合档案室)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管理以下档案:
  (一)市政、公用工程档案,包括:道路、隧道、桥梁、铁路、港口、码头、机场、防洪、涵洞、电讯、消防、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以及地下各种管线工程(含部队、公安、海关、边检等所有的直埋通讯线路)和文教、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环保、环卫、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档案;
  (二)本市确认的重点工程的档案;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等其它单位建设工程的档案:
  1、十层以上(含十层);
  2、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
  3、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
  (四)设计新颖、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纪念性的新、老建筑和构筑物的档案。
  (五)住宅区、工业区总体档案材料(见归档范围细则)、同一类型的单体建筑档案。
  (六)规划档案,包括:
  1、总体规划;
  2、分区规划;
  3、详细规划;
  4、专业规划;
  5、工程规划;
  6、编制规划所依据的基础材料。
  (七)测绘档案,包括:
  1、控制测绘成果;
  2、地形测量;
  3、摄影测量、航测相片;
  4、地质勘察资料。
  (八)土地管理档案,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
  2、土地划拨和土地拍卖材料;
  (九)建筑及施工管理档案,包括:
  1、方案审批;
  2、建筑报建许可证;
  3、招、投标材料;
  4、施工批准书;
  5、质量、安全检查评比材料;
  6、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材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