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水务局,会同城建、国土、计划、地质、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市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宝安、龙岗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综合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须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市城建、国土、地质、环保、计划、财政等部门,应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水资源发生供需矛盾时,应当优先满足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和其他方面的需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开辟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综合规划的要求,将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基建程序向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 在深圳市辖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特区内开采地下水,由市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水务局审批、发证;宝安、龙岗两区辖区内城区开采地下水,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开采地下水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开采量,防止超采而引起海水倒灌和地面塌陷。
第十六条 兴建水工程需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的,由建设单位提前申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协调解决。所需费用列入建设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期间按计划完成居民安置工作。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 市内设立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库保护区。保护区范围由市政府另行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库保护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