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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失效]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主办单位设置表彰奖励项目,事先必须行文请示,内容包括:
  (一)表彰奖励的理由、依据;
  (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
  (四)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五)奖励的形式;
  (六)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表彰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第十条 主办单位的请示,属非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议并同意后上报;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可直接上报;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经市科委审议并同意后上报。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的请示,拟以市委名义表彰奖励的,报市委办公厅;拟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报市政府办公厅;拟由市委、市政府联名表彰奖励的,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单位的请示在报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同时,均须抄送市人事局。
  主办单位的请示,不得自行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
  第十二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事局对表彰奖励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十三条 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主办单位应及时按上述程序申报。
  第十四条 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批表彰奖励项目的意见,由市人事局通知主办单位。凡经批准的,各主办单位须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市委、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主办单位须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报告,送市人事局审核并办理手续;市人事局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条件

  第十六条 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的个人,必须是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各主办单位评选受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特点,制定评选的具体条件和评选表彰办法,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及市人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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