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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

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
 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
 (1993年4月30日 
 京发〔1993〕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发〔1991〕2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均适用本细则。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名义表彰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名表彰奖励。
  第三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本市除劳动模范以外的最高荣誉。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属于市一级先进,必须严格挑选,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四条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以下简称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和北京市人事局,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单位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必须是市委、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

  第六条 表彰奖励项目必须是主办单位主管的在本市两个文明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在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两种。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非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一次性项目。
  第八条 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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