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征税中心内设办公室、开发部、管理部和若干征税站。
市、县设征税中心,名称为“××市(县)征税中心”;乡(镇)设征税站,名称为“××乡(镇)征税站”。
(三)征税中心的管理体制
征税中心实行监事会负责制。监事会决定征税中心的发展规划;制定征税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征税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征税中心的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征税中心的副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检查征税中心的财务;对主任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省征税中心监事会由省国税机构和省地方税机构派员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双方按年度轮流担任;市县征税中心由市县国税机构和市县财税局(即地方税务局)派员组成。征税中心对监事会负责,接受本级监事会的领导。
省征税中心的规格为正处级,市、县征税中心的规格比同级人民政府所属一级机构低半格,乡(镇)征税站为市、县征税中心的派出机构。
(四)其他管理体制
1、全省各级国税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实行垂直管理。
2、在不得超过原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各级财政税务局(所)和征税中心(站)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及人事管理,按照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财政税务厅、局的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征税中心的开办费由本级国税机构和地方税机构各按百分之五十比例分摊,其余经费由本级国税机构和地方税机构按收入的比例分摊。
4、离退休人员管理
省财政税务厅的离退人员中,在1988年建省后、财税机构合并前属于税务系统的,归省国税局管理;属于财政系统的,归省财政税务厅管理。
各市、县税务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归市县国税局管理,财政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归市县财税局管理。
5、财产管理
职工住房按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办理。
办公用房先按照国税、地方税、征税中心的人员和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待条件成熟后现具体划分。
其他财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划分和管理。
三、实施步骤
全省财税机构改革要保证重点、积极稳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一)重点保证征收一线,先成立各级征税中心。现有税收征管人员,原则上都安排到各级征税中心(站),集中力量抓好征税工作,收入按分税制分别入库。
(二)待成立各级征税中心(站)、征管一线人员分出以后,其余的市县税务局机关人员中主管地方税业务的人员合并到财政局,成立市县财政税务局,负责本市县财政、税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市县税务局机关人员中主管国税业务的人员组建国税机构。省财政税务厅和市、县税务局机关的后勤行政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