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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财税机构改革的决定

  (一)税收征管范围
  我省在财税机构改革和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实行按收入归属而不是按对象进行税收管理的较为彻底的税收分征管理制度,即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机构负责管理;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地方税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税务机构负责管理下列各税:
  营业税(除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包括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
  屠宰税;
  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含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筵席税;
  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中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各项税收;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机构设置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决定设置国税机构、地方税机构和征税中心事业机构。
  1、国税机构设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我省上报的方案执行。
  2、合并财税机构
  我省省一级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管理体制,省财政税务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税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省财政税务厅内设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全省地方税收的管理和直接办理海口地区省市两级税收的征管工作(海口市不另设地方税务局)。各市县税务局机关人员中主管地方税业务的人员合并到财政局,成立财政税务局(同时挂地方税务局的牌子);各乡(镇)财政所和税务所合并成立财政税务所。其机构规格:三亚市财政税务局为处级;其他各市县财政税务局为科级;乡(镇)财政税务所为股级。
  省财政税务厅(含省地方税务局)内设的税务业务处初定6个:税政处、计划财务处、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法律服务处、检查处(挂省地方税务稽查局牌子)。
  市县财税局内设的税务业务科(股)参照省财政税务厅相应设置。
  3、征税中心机构设置
  征税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统一负责征税,并按中央和地方财权划分的税种收入自动划分、分级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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