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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三、对价格的引导与干预
  (一)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和生产基地,坚持不懈地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落实菜地面积,保证市场副食品的供应。有条件的市县要逐步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及审价制度,促使各项收费和执行价格规范化,杜绝乱收费,乱涨价的歪风;加强对公益性收费管理,对医疗、药品、卫生、交通、邮电、生活用电、民用液化气等价格和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采取措施加以整顿,该调整下来的收费和价格坚决调整下来。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
  四、对价格监审情况的检查
  (一)列入监审的种类,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情况审核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控制标准的情况。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个体经营者自觉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价格检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规予法规予以查处。
  五、价格监审的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     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种类名称                   价格形式
1、面 粉(标面)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2、大 米(标一、标二)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3、食用油(花生油)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4、食 糖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5、猪瘦肉、冻猪肉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6、食 盐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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