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
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琼府〔1994〕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
(二)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一是通过调价申报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信息;二是对监审的品种提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并视其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三)监审价格的范围包括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和服务收费项目等21项(详见附件)。
(四)生产、经营和服务企业有义务将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当地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省级企业(含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引内联企业)的监审,由省物价局负责,也可以委托所在地市、县物价局或价格事务所代审。市、县企业(含乡镇企业)的监审,由市、县物价局负责。
(六)凡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和收费的所有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均在监审范围之列。
二、调价备案与审核
(一)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项目(包括食盐、液化石油气、房租、自来水、电、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药品和市内公共交通收费等)的价格制定与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各市、县管的房租(包含小区收费)、自来水(水厂供水价格)、电(小水电)、托儿费、市公共交通费等,各市、县要在调价的10天前报省物价局备案。面粉、大米、花生油(散装)、食糖、牛奶、酱油、洗衣粉等品种在调整批发价格时,各地生产、经营企业要在调价的5天前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民用煤实行费率管理,具体费率由各市、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其他商品(如鱼类、蔬菜、猪瘦肉、鸡蛋等)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季节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定期(每星期或每旬)制定参考价格,并由市场管理部门在市场醒目的地方公布其参考价格,对市场价格进行引导。
(四)在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各地物价部门有权及时对其品种现行价格及高价幅度进行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