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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4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1994年6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创造更宽松的经济环境,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第三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区分资产类型,一律享受国民待遇。
  第四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特许行业或者项目,必须取得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的批准文件。特许行业或者项目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投资者可以分期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0%,并应当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注入,最后一期出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注入。
  第六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企业法人,由投资者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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