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企业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投资者聘任文件和聘任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核准登记程序
第三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程序是:
(一)受理,投资者按
《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后,方可受理;
(二)核准,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三)发照,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凭委托书)代理领取证照;
(四)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
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注册号。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的单位。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监督管理采取下列方式:
(一)加强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遵纪守法教育;
(二)进行不定期的验照和重点检查;
(三)实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四)实行定期回访复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应当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的检查,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