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申请书;
(二)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董事会决议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设立办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必须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其中生产性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下同),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产权交易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万元。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按照《
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投资者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予以核实,准予登记的,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投资者第一期和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出资后7日内,将银行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信用证明和投资者进帐单或者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非货币投入部分),报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但涉及
《条例》第
十五条所列行业或者项目的,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