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对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者政府给予奖励;也可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直接给予奖励,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泄密情况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集体和个人,对侦破泄密案件有功的集体和个人,发案单位应当给予奖品、奖金等奖励。
  第二十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法》三十一条《保密法实施办法》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泄露秘密级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泄露机密级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泄露绝密级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由对其有管理权的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有本条第一款行为又具有《保密法实施办法》三十条中的情节之一的,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对过失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后,立即报告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害后果,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分;对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后,立即报告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害后果,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由于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泄密事件,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重大失密、泄密案件两次以上,或者上年曾发生过当年又发生的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并扣发单位负责人的年终奖金。  
  第二十二条 对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