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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失效]

  第九条 经理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任职所必需的文化专业知识、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具有任职所需要的健康条件和年龄条件。
  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条件的企业由有聘任权的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具体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
  (一)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自该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十一条 对原任经理,经民主考评和组织考核,符合条件、胜任工作并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的,可以由有聘任权的机构直接聘任或续聘。
  第十二条 新设职位或原任经理需要更换的,实行公开选聘,按照平等竞争、择优任用的原则和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报名。采取发通知或刊登广告等形式,公布聘任职位、应聘条件和报名范围。报名范围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在本企业、本系统、本省或全国范围内。报名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
  (二)业务考试。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企业经营管理基础知识和经济法规政策;方式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担任过相当职务3年以上并有显著经营业绩者可以免试。
  (三)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
  1.设立考评委员会作为组织公开答辩的评审机构。考评委员会由领导人员、有关专家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对应聘者的业务素质作出基本评价。
  2.考评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和有关专家由有聘任权的机构聘请;职工代表由企业监事会或职代会组织本企业职工民主推选。
  3.答辩大会应有本企业职工参加。小型企业可全员参加;大中型企业应有生产经营第一线的工人代表、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参加。
  4.公开答辩结束时,应在参会职工中当场进行一次民意测验,了解职工对应聘者的信任度。
  (四)组织考察。由有聘任权的机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综合业务考试、公开答辩、民意测验和组织考察的结果,按1∶3至5的比例,拟定预备人选,并按管理权限报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人选,即为待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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