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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3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
        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优秀人才的选拔,根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省、市、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控股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企业)经理、厂长(以下称经理)的选拔任用,适用本办法。
  个别大型企业经理的任职,根据需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委任制。
  第三条 企业经理实行聘任制,并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企业经理实行聘任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公开选聘、招标聘任或直接聘任。
  第五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由政府委托监管机构或授权的部门聘任或解聘(上述3种机构以下称有聘任权的机构)。
  第六条 企业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出任法定代表人的,依据企业章程规定,可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企业经理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原有行政级别在其人事档案中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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