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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0日)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94〕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依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外商投资不断增加,对缓解建设资金不足,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经济发展需要,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各地州市、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外商投资重点是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矿山开采、石油化工及轻工等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鼓励创办生产型、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具体目录按国家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办理。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隶属关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州、地、市计委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计委审批(乌鲁木齐市除外);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限下项目仍按原规定由自治区计委审批。以上项目中,凡属技术改造项目,由计委会同同级经委审批。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分别由各级经贸部门审批,由自治区经贸委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机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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