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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失效]

  (一)不准律师会见刑事被告人或在押申诉人的;
  (二)拒绝律师查阅依法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的;
  (三)拒绝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执业的;
  (四)开庭审理案件,不通知或不按规定的时限通知律师到庭的;
  (五)庭审中,非法责令律师退庭以及有其他非法限制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 
  (六)律师提交的书面证据、代理词、辩护词应入卷而不入卷的。
  第三十六条 诽谤、侮辱、殴打律师或非法限制律师人身自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吊销律师工作执照、取消律师资格处罚,并可以同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或向委托人收取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二)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或透露案卷重要材料的;
  (四)涂改、损毁案件材料,制造伪证或明知是伪证仍继续向法庭提供的;
  (五)诱使、授意刑事被告人拒不供认事实的;
  (六)违反庭审规则,指出后拒不改正或扰乱法庭秩序的;
  (七)侮辱、诽谤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
  (八)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按照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视律师的过错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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