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
 (1994年5月7日自治区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其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严禁侮辱、诽谤和打击迫害。
  第五条 律师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性群众组织,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同一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册的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工作证(以下简称律师工作照证)。
  第八条 律师执业,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九条 对履行律师职责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惩戒。

第二章 律师的业务和责任

  第十条 律师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或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