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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等五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3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87年9月5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1994年5月7日自治区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作物品种的资源管理、选育和审定
  第三章 种子的生产和加工
  第四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的检验和检疫
  第六章 救灾备荒种子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保护品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种子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瓜果、薯类、麻类、烟草、绿肥、花卉、药材、牧草、蚕桑、香料和啤酒花等农业生产上使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苗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农作物品种选育及种子生产、推广、经营和使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种子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任务是: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和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依照放开、搞活、管好的原则,实行以种子公司为主渠道的多渠道供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不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
  (二)负责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品种及种子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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