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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关于各类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银川市关于各类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韩有为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各类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下新办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计委审批;
  一、市、市辖区属全民企业和市直属集体企业。
  二、外省、市、县企事业单位及驻银部队在本市市区内开办的全民和集体企业。
  第三条 新办的县属全民及县、区直属乡镇、街办集体企业,由县、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第四条 在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各类企业,按开发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按市政府银政发(1993)122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办的全民性科技企业,由所在市、县科委审批;集体及民办性质的科技企业,按企业名称所冠地名由同级科委审批。
  第七条 新成立的外贸公司、“三资”企业及市属金融性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 银川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所在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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