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民买卖房地产凭居民身份证,卖方应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及外国企业、社团组织买卖房屋,须持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凡国有房产出售,必须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6、已经出租的房屋出售,房屋所有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预)售商品房,须经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
8、房屋共有人之一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出售,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凡私人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房屋,期满5年后可以进入市场。但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个人只能获得原购房价格占当时综合造价的比例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房地产买卖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地址;
2、房屋的面积、结构、朝向、用途及室内设施状况;
3、随房屋转移的土地使用权范围、面积,并附四至界线平面图;
4、房屋土地的价金及付款方式;
5、违约责任及其解决纠纷的途径;
6、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地产买卖契约签订后,当事人应到交易管理所办理立契审核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及时到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和地籍管理站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换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变更后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对该房屋和土地使用的法定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出租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使用权连同房屋使用范围内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房地产在抵押期间若需出租时,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方可出租。但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合同所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