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改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有为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砂石、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复垦方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该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进行土地复垦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第八条 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土源复垦,不得乱取土源,防止造成新的地貌破坏。
  第九条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采沙区土地复垦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