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续租的,租赁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时间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申请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以同一土地使用权设定若干抵押权,须在设定抵押权前,将设定抵押权的状况通知各抵押权人。
抵押人以若干土地使用权设定为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以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人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一条 抵押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应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期间原租赁合同有效。
第四十二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可以依法通过拍卖方式转让抵押的使用权,并有优先利用所得款项进行经济补偿的权利。
依法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不承担有关生产、人员安置等责任。
因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