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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具体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物价、财政、计划部门制定。
  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应征养路费的车辆,实行全年包干缴纳的办法,车辆购置年限及包缴养路费规定如下:
  (一)购置1年内的,包缴12个月;
  (二)购置2-5年的,客车全年包缴11个月、货车包缴10个月; 
  (三)购置6-10年的,客车全年包缴10个月、货车包缴9个月;
  (四)购置11年以上的,客车全年包缴9个月、货车包缴8个月;
  (五)汽车全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牵引车、20吨以上的平板车按(一)至(四)项规定的车龄档次、全年分别包缴9、8、7、6个月;
  (六)客运出租车,五座以下的,全年包缴8个半月、六至二十座,全年包缴8个月;
  (七)按全费额减半征收的车辆,全年包缴12个月。
  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按照上款包缴规定与车属单位和个人签订包干缴费协议。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养路费包干缴费协议的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八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路费后,由征稽机构签发“缴讫证”,有效期内通行全国。“缴讫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行车必须挂养路费缴讫标志。
  第九条 征稽机构应当建立养路费征收档案,并进行车辆年度缴费、免费情况检审验。
  第十条 各级征稽机构应将所征养路费全部计息存入在当地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缴专户。并按规定时间足额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车辆停驶、过户、转籍、跨行、调驻、改装、报废、改变用途等,应及时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变动手续。因未办手续而发生重缴、多缴和罚款、收取滞纳金的,概不退还和移抵。

第三章 免征、减征范围和办法

  第十二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编制之内配备的,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自用的五座以下(含五座)小轿车、吉普车。 
  (二)在城建部门修建、养护和管理的市区道路上专线行驶的公共汽车(不含出租车和自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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