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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废止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
 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4〕68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
               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公路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的所属单位和个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及养路费审批使用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其所属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类汽车、挂车、摩托车、拖拉机的所属单位、个人,都必须缴纳养路费。
  第六条 养路费按费额计征,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其吨位尾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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