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宣布失效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
 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4〕52号 1994年5月3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职责权限,提高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放射卫生、饮水卫生、职业病防治及消毒管理的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三条 全区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及能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治区、行署(市)、县(市、区)三级职责分级管理。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按本办法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四条 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由县(区)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辖区内被监督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监测。
  行署(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县(区)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实际监督监测能力,并按照监督监测“技术难度大的,社会影响大的、重要涉外的”三条原则分别确定不同类型的被监督监测单位,由同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实施卫生监督、监测。
  第五条 放射卫生、化妆品卫生、消毒管理,按自治区卫生厅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任务执行。
  第六条 铁路、煤炭、农垦、交通等各大厂矿企业、凡设有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应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并接受当地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无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或不具备监督、监测能力的,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当地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分级管理。
  第七条 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自已责任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委托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承办,并对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有困难或需要时,可提请上级卫生机构协助或联合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