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修改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1994〕50号 1994年4月28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
《保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有保密的义务;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有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严防泄密,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行署、市、县(区)的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