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人常<199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4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4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1994年4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含承担民用测绘业务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测绘局主管全区的测绘工作。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在自治区测绘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系统内的测绘工作。
各地区、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保护测绘基础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测绘计划和技术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所属测绘单位上年度年终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测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