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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3)[失效]

  夫妻双方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房屋,离婚时如达不成互让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或子女利益以及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作如下处理:
  (一)承租房屋为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由女方或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承租居住;
  (二)承租房屋为单位自管公房,原则上产权属哪一方单位的,由哪一方居住。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女方无房居住的,可由女方居住一定期限。双方是同一单位的,其住房应由女方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居住;
  (三)承租房屋为私房的,由确有困难的女方或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承租;
  (四)女方迁出另租房屋的,男方可以给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男方因女方生女孩提出离婚的,应驳回其离婚请求;如感情已经破裂,确需准予离婚,男方应负担子女大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同时,在住房使用和财产分割时,要照顾女方利益。
  第四十一条 夫妻离婚后,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女方可根据子女利益和生活、教育费用的实际需要以及男方的负担能力,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增加抚养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在招干、招工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录用妇女而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的;
  (三)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离职、离岗的;
  (四)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
  (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的;
  (六)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和劳动保护的;
  (七)划分口粮田、责任田、批准宅基地以及其他承包经营项目,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
  (八)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
  第四十三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使女性学生中途辍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责令其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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