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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拍卖暂行条例[失效]

  第四十六条 除即时清结外,竞得人应于拍卖成交时向拍卖人交付约定比例的定金。
  第四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有关部门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凭证办理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拍卖易烂、易腐物品,委托人和拍卖人可采取约定简易程序拍卖。

第八章 拍卖中止、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九条 拍卖成交前,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物的所有权有争议而尚未裁决;
  (三)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 
  (五)其他依法可以中止拍卖的。 
  拍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卖继续进行。
  第五十条 拍卖成交前,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拍卖的书面通知;
  (二)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经拍卖人同意;
  (三)拍卖物灭失;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拍卖不能进行;
  (五)其他依法可以终止拍卖的。
  拍卖终止后,需对原拍卖物再行拍卖的,原委托人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五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无效:
  (一)拍卖物为本条例第七条禁止拍卖的财产;
  (二)委托人、拍卖人、竞得人不具备本条例所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或条件;
  (三)拍卖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造成竞得人重大误解;
  (四)拍卖人违反拍卖程序出售拍卖物;
  (五)竞买人之间或竞买人与拍卖人、委托人之间串通,操纵竞价;
  (六)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七)拍卖活动违背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无效拍卖自拍卖之始即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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