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竞买人和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系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竞得人,系指以最高竞价购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竞买人应拥有相应的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对拍卖物的流通或使用有特别规定的,竞买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对拍卖物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前应价自然失去效力。竞买人以其最高应价取得拍卖物。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支付拍卖物的价款。竞得人支付价款后未能按约定时间取得拍卖物而受到损失的,可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损失。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拒不支付拍卖物价款的部分或全部,应承担因再行拍卖而支出的费用。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竞得人应补足两次拍卖价款的差额。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凭拍卖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税费。
第三十条 竞得人取得不动产的,应履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已出租的拍卖物,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履行原租赁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拍卖委托
第三十一条 委托拍卖,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委托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拍卖物权属证明或处分权证明;
(四)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第三十二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拍卖委托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查;符合拍卖条件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