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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拍卖暂行条例[失效]

  拍卖企业应查明或要求委托人告知已知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并应向竞买人指明或提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
  拍卖企业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物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可按规定或约定向委托人、竞得人收取佣金及其他费用。
  指定的拍卖企业从事指定的拍卖业务时,收取佣金和其他费用的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拍卖企业在委托人或竞得人不支付规定佣金或其他费用时,可从拍卖物价款中扣除或对拍卖物行使留置权。

第四章 委托人

  第十七条 委托人,系指委托拍卖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拍卖方式处分财产,应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委托人可自行委托拍卖人或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事务。
  本条例第八条所列财产,由实施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的机关委托拍卖。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就其已知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向拍卖人指明或提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可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
  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拍卖物,委托人应会同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底价。
  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或底价出售拍卖物。委托人和拍卖人对保留价或底价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委托人可与拍卖人约定拍卖物的开叫价。无约定的,拍卖人可根据拍卖物的情况,自行确定开叫价。
  委托人确定保留价或底价的,开叫价不得低于保留价或底价。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应价。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及其他费用;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佣金以外的约定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取得拍卖物的价款。
  委托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取得拍卖物价款的,可向拍卖人追索价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依法办理或协助竞得人办理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有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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