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实施<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收入。
  第四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附表执行,并按正税征收10%的附加。
  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农业特产品,其税目、税率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执行;实行全省统一税率的农业特产品的税目、税率的调整,省政府授权财政厅决定。
  在本办法规定应税品目之外,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开征的产税品目及税率,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农业特产品的应纳税额,分别按照实际收入、收购金额计算。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按人民币计算。
  对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应直接交纳税款的应税品目,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应纳税额。烟叶计税收入,按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它各种补贴收入)计算缴纳税款。
  对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农业特产品,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园艺收入等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由征收机关按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评定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中等收购价格计算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向生产所在地的征收机关交纳税款。
  计算公式为:应税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实际或者评定的)产量×收购价格。
  第六条 农业特产品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某一项农业特产品试验所取得的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荒坡、滩涂、水面上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从有收入时起1-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和丧失劳动力的革命残废军人、残疾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减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水、旱、风、雹、病、虫、兽、火、地震等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准予减免税。
  农业特产税减免的审批程序:纳税人是个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纳税人是单位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机关审核,报地(市)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地区性、行为性免税,须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时间及征收方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