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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徒代表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教务、事务和财务的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一定的宗教学识和管理经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未满不宜继续担任的,爱国宗教组织有权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教育信教公民尊重其他公民的信仰自由,同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以及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和睦相处;
  (三)组织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其他有关的宗教事务;
  (四)管理本场所财务,接受信教公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根据可能条件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组织本场所的生产活动;
  (六)保护本场所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
  (七)接受信教群众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捐赠;
  (八)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和干预。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妨碍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和自办的原则,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留宿外来人员,必须查验身份证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留宿三天以上的,应按户籍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户口。禁止留宿身份不明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宗教传统习惯,接受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徒给予的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的少量布施、乜贴、奉献、捐赠等。对同类性质的大宗捐赠,应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批准可以在本场所内出售、分送合法印制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宗教用品,但不得接受、转运、散发非法的宗教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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