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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25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3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办法名称中的“建设”二字删去,改为: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在原办法第一章中增加城市规划区的概念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对条文顺序进行调整,第一章修改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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